中國長江動力集團有限公司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國長江動力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執行,嚴肅紀律,依據《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管理辦法》(天科黨組〔2013〕25號)和《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六研究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管理辦法》(院黨〔2014〕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各級領導班子、各級領導人員實施責任追究。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由派出單位負責對其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從嚴治企,嚴格執紀;
(二)責任清晰,處理恰當;
(三)嚴格程序,分級實施;
(四)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條 領導班子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和交辦事項不研究部署、不落實責任、不督促完成,或拒不辦理的;
(二)對上級制定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部署要求不組織研究、不制定分解落實計劃、不督促檢查落實,或組織推進工作不力的;
(三)對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分工不落實,未將黨風廉政建設任務納入單位工作要點或計劃的;
(四)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要求執行情況不監督檢查,不聽取情況匯報和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或出現問題不按規定追究責任的;
(五)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對本單位、本部門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知情不管、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處置不力,或干擾、阻撓紀檢監察部門查辦案件的;
(七)疏于教育管理和監督檢查,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八)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管理規定和相關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致使決策失誤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九)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金融、審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十一)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情形的。
第五條 領導人員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聽取匯報、不部署落實、不研究解決問題,不結合主管業務工作提出黨風廉政建設要求的;
(二)對上級部署或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事項和領導班子明確的黨風廉政建設分工安排、工作部署等,不傳達部署、不落實責任、不督促完成,或拒不辦理的;
(三)在主管或分管業務范圍內,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要求貫徹落實不力,不聽取和研究解決問題的;
(四)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主管或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知情不管、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處置不力的;
(六)疏于教育管理和監督檢查,致使直接管理的下屬單位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干部職工發生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七)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管理規定或相關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致使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八)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金融、審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十)拒不配合或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的;
(十一)對配偶、子女、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和職務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不制止的;
(十二)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情形的。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與規則
第六條 對領導班子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調整班子。
第七條 對領導人員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警誡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
(二)組織處理:包括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
(三)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四)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八條 領導班子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九條 領導人員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條 領導班子、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經警誡處理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職責范圍內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長期失察,或發現后不報告不處理的;
(三)職責范圍內出現問題后推卸、轉嫁責任,或多次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的;
(四)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五)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四章 領導責任的劃分與認定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實施責任追究時,按照實事求是原則,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者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者責任。
(一)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領導班子應當承擔集體責任。
(二)追究領導班子集體責任時,班子主要領導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者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者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三)主要領導涉及兩人以上的,應根據職責分工,分清主要領導責任者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者責任。
(四)錯誤決策由領導人員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應當追究該領導人員個人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人員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五章 責任追究的實施與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對領導班子實施責任追究,需要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和通報批評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和程序辦理;需要進行班子調整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建議,經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批準后,由組織人事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對領導人員實施責任追究,需要給予警誡處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建議,經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批準后,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需要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黨紀、政紀案件管理和調查處理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受到警戒處理中通報批評責任追究的領導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單獨受到組織處理中責令辭職、免職責任追究的領導人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組織處理中降職責任追究的領導人員,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領導人員,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單位或者領導人員,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申訴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
第十八條 公司及各單位對管轄范圍的領導班子、領導人員責任追究的情況,應在實施后十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航天六院紀委,并由航天六院上報集團公司黨組紀檢組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的區分,依照應追究責任的具體情形,根據《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天科監〔2006〕553號)相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