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江動力集團有限公司
紀檢監察舉報申訴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長江動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的穩定,促進改革發展和黨風保廉建設,保護黨員、干部和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使紀檢監察舉報、申訴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監察部《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中國航天科技集團第六研究院紀檢監察舉報申訴管理工作實施辦法》(院紀〔2006〕583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舉報申訴工作,是指對組織與個人對黨組織、單位和黨員、干部有關問題檢舉、控告的受理、處理工作,也是對組織與個人不服紀律處分申訴的受理、處理工作,也包括對反映與紀檢監察工作有關情況和意見、建議的受理事務。
第四條 舉報申訴工作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堅持按照黨章黨規、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單位規章制度處理問題,堅持實事求是、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舉報申訴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維護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與紀律,維護單位穩定;
(二)保障黨內外干部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黨內外干部、群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暢通監督渠道;
(三)受理檢舉、控告、申訴,對涉及黨紀政紀、黨風保廉情況和案件線索的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督辦檢舉、控告和申訴案件,處理有關信訪件。
第六條 紀檢監察舉報申訴工作受理的范圍:
(一)公司內、外人員對公司及公司各單位、公司的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對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二)在公司內,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和紀檢部門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工作人員、單位(部門)對所受政紀處分和監察部門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
(三)公司內的黨員、干部和群眾反映其他涉及黨風保廉和黨紀政紀的問題。
第七條 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歸口受理舉報、申訴管理。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各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明確分管舉報申訴工作的領導,落實崗位責任,健全舉報申訴工作制度。公司設立舉報箱和公布舉報電話,設置接待群眾來訪的場所和利用電子郵件、傳真等現代手段受理舉報、申訴,為公司內外黨員、干部、群眾提供檢舉、控告、申訴的便利和必要條件。
第二章 舉報辦理
第八條 對以電話、電報、信函、面談等形式的舉報,只要對違紀事實或有關問題有具體說明,情節比較清楚或有一定證據,即可受理。對舉報件的處理按《條例》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對屬于紀檢監察部門受理范圍的舉報,應按照黨員、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公司受理的反映下一級的舉報件,一般情況下,應轉交給下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屬重大問題的,經公司紀委書記批準,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可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條 公司各單位受理的重大舉報問題,應及時向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公司紀檢監察部門認為需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或協助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公司及公司各單位、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收到對同級黨委或有關領導的舉報,必須及時報告上級紀檢監察部門。
第十二條 對上級轉辦的舉報件,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交辦部門報告處理結果,交辦部門對報來的處理結果應認真審核。對處理結果沒有異議的,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準予結案。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意見或建議,通知承辦部門復查后重新處理,并限期報告復查后的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 對黨員干部的舉報,經初步核查,需要予以黨紀、政紀立案查處的,按照中國航天科技集團第六研究院案件檢查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被舉報人有一般缺點、錯誤的,可由承辦部門或單位黨政領導責成被舉報人作出檢討或說明,通過一定方式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四條 對與紀檢監察工作有關的批評、建議、詢問的信訪,重要的要送本級紀檢監察部門主管領導閱示處理。
第十五條 對與事實不符的舉報,必要時應向被舉報人和舉報人說明情況,影響較大的,應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第十六條 對于有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必須追究責任,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對署名舉報的問題作出處理后,承辦部門可將結果告知舉報人,聽取意見。對匿名舉報的問題,經調查屬實,必要時可在適當范圍內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不屬于紀檢監察部門受理范圍的當面或電話舉報,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單位或部門反映,并做好解釋工作;對于其中的重要問題或緊急事項,可協助舉報人聯系受理單位、部門或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不屬于紀檢監察部門受理范圍的信函舉報,按照有關領導的批示,轉交有處理權的部門處理,并酌情予以回復。
第十九條 對反映有關意見和要求的問題,屬于紀檢監察部門職權范圍的,應及時、認真負責地進行處理;凡超出紀檢監察部門職權范圍的,應按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向舉報人解釋說明,并及時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申訴辦理
第二十條 公司內的黨組織、黨員、干部對所受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以及對紀檢監察部門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批準處分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委、紀委、單位或監察部門承辦。
第二十一條 對黨組織、黨員、干部的申訴,需要復議、復查的,按照《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六研究院黨紀政紀案件審理工作實施辦法》(院紀〔2006〕22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復議、復查的,由承辦部門及時向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經過復議、復查,如果原結論或處理決定是正確的,承辦部門應作出維持原結論或處理決定,并報告原批準單位或部門;需要改變原結論或處理決定的,應作出新的處理決定,并經原批準單位或部門批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公司各單位、公司黨組織、黨員、干部的申訴,公司紀檢監察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復議、復查,也可以責成各單位復議、復查,并報告結果。
第二十四條 復議、復查的結論和處理意見,由承辦部門同申訴人見面,聽取意見。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申訴人一份。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如果對復議、復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準部門將申訴的意見及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并報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決定。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紀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及公司主管領導的主要職責:
(一)領導本單位的紀檢監察舉報申訴工作并負總責;
(二)對舉報申訴問題的處理做出具體指示;
(三)協調和解決群眾舉報申訴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察部門領導的主要職責:
(一)對舉報申訴的問題提出具體的辦理建議;
(二)檢查指導本單位的紀檢監察舉報申訴工作;
(三)負責組織對檢舉、揭發和控告問題的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主要職責:
(一)受理黨員、干部、群眾舉報申訴件,積極了解舉報申訴反映的有關情況;
(二)向部門領導和單位主管領導反映舉報和申訴的情況及問題,提出處理問題的建議;
(三)承辦上級和本級紀委、監察部門和單位有關領導交辦的舉報、申訴和其他事項;
(四)直接辦理或向公司下屬單位交辦舉報和申訴,向有關部門轉辦不屬于紀檢監察部門范圍的問題;
(五)調查研究舉報申訴工作情況,擬定工作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接待舉報、申訴來訪者應分別單獨進行,并要認真做好筆錄;接受電話舉報,必須細心接聽,詢問情況,如實記錄;對舉報信函和提交的書面材料,要逐件拆閱、登記。對筆錄、電話記錄和書面信件,要按有關規定和領導指示認真處理,及時反饋、報告、統計。
第三十條 對舉報、申訴反映的問題,該上級處理的,應迅速報告上級處理;該本級處理的,應及時處理;該下級處理的,應迅速轉交下級處理,均不得延誤。
第三十一條 對于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要求報告處理結果的舉報問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報告結果,不能如期報告時,要說明理由和辦理情況。對于沒有要求報告結果的信訪問題,也應及時調查處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責。
第三十二條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對舉報人及舉報內容,應當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舉報的內容和案情。對涉及重要案件線索的材料,應標明密級,進行專項登記、歸檔管理。對轉辦的群眾舉報,一律用轉抄或摘抄的辦法,不得轉送原件或復印轉送;更不準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不得對舉報、申訴人歧視、刁難、壓制。對打擊報復、申訴人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應回避的情況:
(一)本人是檢舉人或被檢舉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被檢舉問題有利害關系的;
(三)本人與檢舉問題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檢舉問題公正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舉報、申訴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要保護舉報人和申訴人的民主權利,未經許可,不準銷毀和扣押信件;不準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人;對反映的內容、領導批示及舉報件調查處理情況,經辦人員不得向被反映人泄露。由于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
第五章 統 計
第三十五條 舉報申訴統計以設立紀委的公司為單位,統計方法及要求按中紀委和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監察與法律部有關規定辦理。未設紀委的單位受理的舉報申訴情況應直接向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統計填報按規定時間填好舉報申訴統計表,每月20日前上報,做到及時準確。
第三十七條 上報統計表要在單位名稱上加蓋紀檢監察部門公章,無舉報申訴的要在統計表上注明無舉報申訴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公司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